被撤学历后的七年官司

更新时间: 2026-08-18 浏览:715

2019年,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的一间行政审判庭内,唐向东坐在原告席上,他起诉的对象不是他的弟弟,而是湘潭大学——请求撤销学校在2018年作出的撤销本科学历的决定。2018年秋天,他刚收到被撤销学历的通知,尚未向单位交代便找了律师。律师看过材料后认为,这属于行政行为,可以起诉,且诉讼时效有限,于是2018年9月将诉状递到雨湖区法院。从此,一场官司持续了七年。

一审开庭时,学校派了代理人出庭,陈述称2001年入学的“唐向东”系冒名顶替,已有档案为证,撤销学历合法;唐向东则坚持自己2001年按正常高考入学,学校在作出决定前未向他出示认定依据、程序不透明。庭审后,法院未当庭宣判,稍后作出判决认为学校撤销学历的事实基本清楚,但程序仅存轻微瑕疵,不能作为撤销行政决定的理由,驳回了唐向东的诉求。唐向东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二审中级法院进一步审查后认为一审对事实认定不清,且学校在作出撤销决定时存在严重的行政程序违法,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意味着案子要从头再来,雨湖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补开庭审理。唐向东多次往返北京和湘潭,不断申请材料、出庭陈述,他后来记不起来回了多少趟,只记得湘潭的冬天又冷又长,法院门前的台阶也很长。 龙8头号玩家

重审阶段,学校提出新的抗辩:唐向东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学校的逻辑是,既然2001年录取的那名“唐向东”可能是冒名顶替者,那么被撤销学籍记录上的“唐向东”并非眼前这个人,他就没有资格就该撤销决定提起诉讼。此举把争点从是否有冒名行为转到了“你到底是谁”上。行政诉讼的第一道门槛是主体资格,过不了门,后续事实就无需审查。法院先就此问题裁定唐向东具备原告资格,案件得以继续,但此后几年里,程序上又接二连三出现问题,案件被驳回、被指令再审、又发回重审,原本以为要开庭的时刻常常被程序性障碍拦住。七年就在一次次的发回、驳回和指令中消逝。

直到2025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高院没有直接裁定他是否存在冒名顶替,而是全面检视了湘潭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的程序是否合法。法院重点指出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质证权问题。学校虽然向法院提交了认定材料,但未将这些证据交给唐向东本人查阅并让其发表意见,作出决定前未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二是送达问题。湘潭大学作出正式撤销决定后,并未将书面决定送达唐向东,直到行政诉讼一审期间他才拿到正式文本,多年间当事人不知悉决定内容,违背了基本的行政正当程序;三是程序正当性。法院认定学校的这些行为对当事人的重要程序性权利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撤销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高院最终撤销了之前的一、二审判决,以及湘潭大学作出的撤销本科学历的行政决定,并责令学校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判决书送达当天,唐向东赶到湖南,当场读完判决并反复读着最后段落:他从2018年提出上诉,到2025年才等来法院撤销决定的答复,这七年他既没有轻松,也没有庆祝。 龙8头号玩家

他很清楚,这一终审只解决了程序问题,并未就实体争议给出结论。法院的裁定是程序违法,学校可以补正程序后再作决定,关于他是否真的存在冒名顶替,实质性争论仍悬在空中。判决书里的一句“冒名顶替行为是持续状态”,被他反复揣摩;这个“持续”的说法,成了学校今后所有答辩的依据,也像第二把刀一样悬在他头上。

终审之后,他独自走在湘潭的街头,最后走到湘潭大学门口站着看了很久。校门依旧如旧,他回想起三十年前考进这里的情景。